演藝偶像賣什麼?演藝偶像的本質談

人生中,從來沒有迷過什麼藝人,就算有,頂多是許冠文和周星馳,再加上活地阿倫和庵野秀明(他們其實算不藝人,算製作人……),近年工作上接觸了一些娛樂相關行業,如電影之類,加上玩多了網路輿論數據,對於演對行業的商業模式起出興趣。其實,很多偶像爭論,如果換用商業資本角度看,就沒什麼好爭論了,數年研究,有一堆自以為心得,本不太敢寫出來,但人到中年,死就一世,不死也半世,下定決心分享一下我自行整理自以為是的一些偶像理論,拋磚引玉。

演藝偶像是商品嗎?在資本市場的角度,是,因為就算你我的人力,也是商品一種,可供換取其他資源的資源。本質上偶像跟你我的工作分別不大,也是販賣工作時間和工作成果換取資源,只是,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能賺的衍生價值比較多。

以商品角度看,偶像賣的是什麼?演技?歌藝?夢想?個性?樣貌?可以說是,但本質上通通都不是,真正賣是,注意力,簡單點說,是大眾對其關注和感情,唱歌演戲才藝或者新聞,通通都是得到注意力的手段,再將其直接變現(販賣自身產品)或間接變現(廣告或演出)。如果認同這點,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歌唱家或者專業演員,難以達到當紅偶像藝人等級的收入,當然,偶像自身也可以是專業演員或者歌唱家。偶像販賣的,大家願意付高價的,不是歌藝不是演技,而是注意力/吸引力,亦可稱為知名度,抽像一點的說法,是紅。有關偶像是販賣注意力這點,可以預期有不少人有反對意見,今回刻意留一手,之後可以有題材補文(笑)。

在傳媒和傳播途徑較少的古早年代,偶像藝人較多會講求距離感,銷售幻想,所以主流設定是雲上之人(就算今時今日,韓系或日系主流偶像依然是雲上之人系設計),極端路線,甚至有點超現實,如最美的女人,最好的男人,最懷的小人之類,因為傳播途徑少,曝光較容易集中在小部份人身上,聚光效果較強,所謂集體回憶,紅到無人不識,本質上就是大台,小數的大台,偶像競爭,重點在於搶特聚光燈的焦點位,是前碎片化世界的常態。

上世紀90年代的互聯網興起,訊息的渠道急速增加,傳播成本激速下降,門檻降低,爭取較大注意力成為每個人都有可能做到的事,每個人都可以更個人化選擇自己喜愛的資訊,亦意味著商品要更個人化來切合時代,偶像作為商品一種,自然要切合時代。

【發明】AKB48模式的偶像之神秋元康開發出以小數觀眾高忠誠度高投入度的營運手法,配合更多元化的變現手法,令偶像經營走出另一種路線。聚光燈不是不好,不是不重要,影響力尤在,只是,碎片的化世界,再難以有Super Star,卻可以令更多人有更符合自己預期的Star。由於互聯網興起,小眾的組織力大增。互聯網掘起的九十年代,我就曾協助一個名為《壞腦研究所》計劃,網站以Gundam資訊為內容,由友人韋大人經營策劃,有大量來自港台不同地方的義工,集結素未謀面的共同愛好者出力,協助架出一個東亞華文區知名網站,甚至有不少媒體報導,體現互聯網上聚合粉絲的力量。

粉絲文化的改變,組織力的上升,令偶像(賣方)主導的市場,變得更加賣方(觀眾)主導,AKB48的投票制度是赤裸裸的課金遊戲,直接將粉絲課金具像化成可影響偶像發展的天才設計,而各種不同的網路爆紅事件,網路偶像狂歡,捧出一個一個網路名人,正是屬於這個時代的模式,於是現代偶像要加多關注粉絲的喜愛的投入度,碎片的時代,有更多小眾生存空間,但也意味著,主流不再那麼主流。

香港的MIRROR爆紅,除了時勢,粉絲文化絕對功不可沒,個人深信沒有現代粉絲文化,MIRROR不可能紅到現在地步,但反過來說,MIRROR在碎片化的現代,亦不太可能去到從前Beyond,張國榮等的普及度或者集中度,但不同年代,不宜直接比較,否則就是張飛打岳飛。2022年,世界各地,大台仍然存在,依然有力,但,要注意力,有太多太多其他方法,雖然某些做法很荒謬,但人類本質如此,前互聯網時代亦不見得不荒謬。

不少前輩常覺得偶像新不如舊,某程度上是真的,但新不如舊的原因不在偶像的個人,而在偶像這種產品本質和宣傳媒介的改變。同樣是演藝偶像,在商業模式上雖然跟數十年前大同小異,都是以人氣名氣換取金錢或其他方法,但取得人氣的方法和取得金錢的方法,跟數十年前已經大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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